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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20130909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二、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
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二)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如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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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二条所称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是指常温常压状态下呈暗褐色或黑色的液态或半固态产品。其他呈液态状产品以沥青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沥青产品的行业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以及交通、建筑、电力等行业适用的行业性标准。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所称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检验证明,且该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的检测能力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纳税人委托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项目应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列明的全部项目。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验证明备案时,应一并提供受检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和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认定证书及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