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弱。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
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又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又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由于缺乏严密性、科学性,使得这一制度的效力大大下降。
(三)公务员的分类分级制度缺乏规范性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没有政务官事务官之分,而是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显然划分的依据不是录用的方式,而是工作性质,并且都适用《暂行条例》。人事分类的目的在于根据各自的特定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那么,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在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工作评价依据、管理方法方面有何不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别都没有体现出来,唯一的区别在于,他们分别是现行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管理对象。《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实行职位分类,但是我国公务员并没有职系、职组、职级、职等的划分,只设置了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并规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同时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f简述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应适应人事行政需要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改革都是为了适应广泛的公务员管理事物的需求。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立,也必须适应人事行政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种界定就确定了公务员法应当调整的范围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人员,还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以及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各级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但是《公务员法》同时还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