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经济法学中国的经济法学从诞生至今,经历了从缺乏理论支持的一哄而上,到理论日渐成熟的深刻反思,再到基础理论上停滞不前的低迷时期,中国经济法学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对这段历程进行全面的回顾,深入的反思,客观的评判,认真的总结,这有利于经济法学鉴往知来,发展深化。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现象、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其他部门法等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一门学科。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包括经济法,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政治、文化、道德、民俗习惯、科学技术等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学本身。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以解放束缚了多年的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使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对经济运行的机制从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当时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对经济运行法律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学的雏形。在经济法学中,经济法是这门学科里重要的一个环节,我们应该了解法和经济法。从动态的角度看,法是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
f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