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所有计算机设备必须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未经技术部同意,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中安装非公司统一规定的任何防病毒软件及个人防火墙。所有计算机必须及时升级操作系统补丁和防病毒软件。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终端用户必须受网络管理员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帐号登记管理制度,用户帐号只能专人专用,方便日后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与公司网络相连的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雷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内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公司内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f(一)可向I
ter
et公开的;(二)可向本城域网公开的;(三)可向有关部门或个人公开的;(四)可向本单位公开的;(五)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允许,非法访问公司内部网络服务器、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及其它相关设备;对公司内网上所具有的功能、程序、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和增加;
(二)未经允许,擅自提供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网络服务;(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四)其他危害公司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城域网及子网站网络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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