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1、为了规范、加强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隶属于国防科工委,依托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挂靠于市政环境工程学院。接受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3、实验室是我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城市水环境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4、实验室的目标是,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我国国家需求,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针对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开发利用及其相关领域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5、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多年来在城市水资源和水环境领域中的科研优势,联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型企业,在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重点难点及国家重大需求的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
6、实验室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坚决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
7、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3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推荐,国防科工委聘任,报科技部备案。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哈尔滨工业大学聘任。
8、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9、为了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实验室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
10、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
11、实验室设立专门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设办公室秘书和财务助理各一名,协助主任、副主任等处理日常事务。
12、实验室下设首席科学家引领的研究中心、研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