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农村骨干教师,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不包含县城所在地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校(园)长参加评选,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三分之一,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分配名额的40以内。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公开、公平、公正、
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程序进行评选。第四条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
名额按各市(州)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数量的比例测算分配。
f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已评为甘肃省陇原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农村骨干教师的不再参加评选。第二章第五条评选条件
参加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二)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三)农村骨干教师参评年龄,自评选通知发出当月计算,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和学历,具有二级及以上教师职称。(五)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第六条中的三项:(一)近十年来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
f课)奖励1次;或获得县区级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奖励累计2次。(二)近十年来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人独撰(或第一作者)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参编由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编写的教育教学论著。(三)近十年来至少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级科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