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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
f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
f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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