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电子文件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电子文件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标GBti18894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子文件,是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讯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三条、档案室对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凡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均必须归档。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电子文件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第六条、电子文件物理归档的基本要求:(1)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物理归档;(2)电子文件应按照本单位纸质文件的分类方案和整理方法进行分类、整理,下载到耐久性的载体上,(按优先顺序依次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3)经过过程中的情况随时记录在相应的文件中;(4)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转换为通用型电子文件;(5)归档的电子文件载体应标明载体编号、类别、密级及保管期限;第七条、电子文件归档时,《电子文件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同归档保存。第八条、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
f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互联。第九条、电子文件在无纸化办公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不会非正
常改动。第十条、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文件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
置足够容量,安全的专用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当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以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一条、归档电子文件移交前,文件形成单位必须认真检测电子文件,并填写《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检验表一式两份,一份随电子文件移交给档案室,一份由电子文件形成单位保存。
第十二条、电子文件的检验应包括以下项目:(1)载体有无划痕、是否清洁等;(2)有无病毒;(3)核实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审核手续;(4)核实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等是否齐全;(5)对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核实其相关软件、版本、操作手册等是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