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食药监械〔2011〕20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9年2月修订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促进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原《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促进全省医疗经营企业健康发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实施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补证、注销和监督管理。第三条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不需办理《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品种外,企业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申请办理《许可证》。第四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指导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省直管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县局)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第三类医疗器械(属零售和直接验配性质的除外)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以及审查和颁发证工作。
f市局、省管县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受省局委托,受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体外诊断试剂批发除外)、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属零售、直接验配性质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以及审查和发证工作。省局可委托市局、省管县局实施第三类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验收。第二章《许可证》申办条件第五条申请《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人员条件1、申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