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首次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协调支持作用,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国内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解决。在立法上,我国始终缺乏有一部完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权利义务,合理制裁对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机构设置上,“一行三会”的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各司其职,相互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也没有足够清晰的流程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在教育上,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稍显薄弱,没有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权力受到侵害时难以诉诸有效手段及时维权。四、研究结论本次研究从我国金融消费现存问题的四个方面展开,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首先,金融消费者具有特殊性,他们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而是一切从事金融活动的人,但投资人除外。由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其隐私权应加以特别保护。其次,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主要是因信息不对称和法律存在漏洞使处于不平等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屡受侵害,而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混乱、救济制度缺失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分散等则导致消费者在出问题后难以找到维权的途径。再次,对国外金融保护的研究有所益。以美国为例,它从60年代到90年代不断加强立法,涉及大量关于隐私权、ATM服务、保险营销中的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条款,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各种义务,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各种职权。五、建议与展望立法方面,由于金融消费者的独特性和金融消费活动的专业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适用度不高。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出台相应法规,就现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专章规定。现今我国还未设有专门机构,这使许多金融机构“无忧”地进行违规操作。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用机构强有力的监管对各金融机构形成隐形的约束力,形成一个有序的规范金融消费市场。现在我国人民的经济条件日益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触金融消费,只有一个有序的规范性的金融消费市场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金融消费需求。而只有解决了现在存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问题才能促进我国金融消费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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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宗志娟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报),2016,13(3)2刘亚男,王宝田论英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