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合同作为日常的土地使用权政策法律咨询、口头建议等,律师可与委托人订立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与公司其他日常业务一并办理。2、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对于需要律师参与调查谈判、起草合同、出具书面意见等方面的土地使用权业务,律师应与委托人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对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律师的具体服务事项及专项律师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等予以明确。15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业务的要求律师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业务过程中,乃至土地使用权业务完成后,应满足以下要求:1、保守商业秘密由于土地使用权业务往往为公司的重要业务,更是房地产公司的核心业务,因此,律师在办理过程中或者完成之后,均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者自觉为委托人保守其中涉及到合作模式、合同内容、转让标的等方面的商业秘密,以委托人利益为重。2、预防纠纷、防范风险
f鉴于土地使用权业务标的一般巨大,此类风险往往是企业不能承受之重,因此,律师在办理过程中,无论调查、谈判,还是起草文件时,都要充满对纠纷的预防意识以及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尽最大努力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将其连同自己的看法、应对措施一并提交委托人注意、考虑和选择。16本操作指引的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与土地使用权业务有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尤其以律师在专项法律服务中的尽职调查、法律论证、参与谈判、起草文件、协办手续等活动为重点。本操作指引对律师办理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诉讼、仲裁代理业务,亦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f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一节一般规定211概念界定土地储备,是指各级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收、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212法律依据(1)《土地储备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由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11月1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由国务院于2001年4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由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6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由建设部于2002年12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