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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按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四。5、拆除违章建筑按本方案有关规定处理。(二)拆迁企业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一律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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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置价实行货币补偿。(三)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祠堂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四)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确因需要重建的,拆迁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给予选址重建;不需要重建的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五)补偿标准:1、住宅(含经营性小店)根据住宅房屋建筑结构、层数、装修类别和成新率等情况,按附表一、三所列标准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2、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根据建筑结构、装修等级等情况按附表二所列标准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六)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所列被拆迁房屋价格无异议、在拆迁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除按本方案规定补偿安置外,还可享受按本方案规定的分时段优惠奖励。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均不适用本方案规定的优惠奖励办法:1、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拆迁人提出并委托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示的房地产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市场价进行评估,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同时对新建安置房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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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价进行评估;若被拆迁人虽有异议但未在上述期限内委托评估的,拆迁人有权自行委托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示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市场价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拆迁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2、拆迁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可以向泉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鉴定后仍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按行政裁决结果执行。3、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按行政复议结果或最终判决结果执行。九、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十、强制措施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司法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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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部分
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十一、住宅安置价的确定原则本次安置房根据测算,均价设定如下:(一)本期安置房规划为高层、小高层建筑,安置价均价为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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