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集团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⑵接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任何利益;⑶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礼品、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⑷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⑸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或利益输送;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⑺从事与集团及所属公司利益冲突的事情。凡在集团及下属企业以外的企业任职、
兼职或收取报酬者,应向其所属的人力资源部门申报,证明与集团及所属公司无利益冲突,并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集团授权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⑻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集团及下属企业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⑼用企业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股票、购置不动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经董事长批准的除外;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⑾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⑿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⒀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⒁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集团将建立下列监督机制,以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⑴在集团审计监察部设立专线电话传真,接受社会和集团内部对员工的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⑵向所有业务单位和客户服务场所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外部的监督;
⑶对内设立投诉检举信箱并在员工手册上公布举报投诉专线电话传真号码,接受内部员工投诉检举;
⑷集团审计监察部根据投诉检举资料进行检查和调查,听取被投诉检举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调查结果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