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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者:金恋辉发布时间:2008062014394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在发展和完善着。现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权利要受到某种限制。这样来理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学说与实践的历史状况,符合“原则”这种法律范畴的内在规定性,符合“自由”与“限制”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这样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合同关系的本质要求,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利的基本属性。完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兼顾各方的正当。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体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际涵义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其合同关系的准据法,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自由须受法律规定的某种限制。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国际或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或涉外海事仲裁。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该仲裁庭做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由于国际仲裁员的权限不是来源于国家,而是当事人授权的,因此从理论上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应该比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得到更加有利的支持。
f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已得到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广泛认可,其中体现最为充分的是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它已成为仲裁庭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首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该项自治权通常由各国的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予以规定。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87条第1款指出:仲裁庭应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决。又如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第1款、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第1款、1998年《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17条第1款也都强调仲裁庭应当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实体法做出裁决。这就说明了当事人选择实体法的权利已得到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充分肯定。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实体法,既可以是某一国内法,也可以是某项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如52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或《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等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明确选择仲裁程序法的情况并不多见一般来说,当事人选择在哪个仲裁机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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