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民法之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经济法之混淆行为
民法之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通用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经济法之混淆行为【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通用知识复习资料《经济法之混淆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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