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在论述“诱惑侦查”时曾言任何人都不应该成为国家实施其政策和任务的牺牲品,国家无权对由自己制造的罪犯予以处罚否则,将与国家的司法职能相悖。同样的道理,行政机关不能为了完成自己的罚款任务,而去考验公民的道德,诱惑公民违法进而对自己制造的违法者予以处罚。热点话题天天读(三十一)经济适用房请记忆以下核心观点:问题所在:(1)低收入者拥有资格但无实力购买经适房的现实,以及
经适房相比商品房的价格优势,却为中高收入阶层通过某种非常规手段介入经济适用房提供了“可乘之机”,使经适房成为权力寻租逐利的工具。(2)政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使中低收入者能够买得起、
住得上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但是在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中,部分高收入者却进入了购房者行列。据北京市开发办提供的信息,北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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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8年推出经济适用房以来,购房者中有84属于中低收入家庭,16则属于高收入者。(3)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信用档案缺乏。
戴斌认为,政府很难在短时间内准确核实一个家庭的真实收入,从而使中低收入家庭变成一个宽泛而模糊的概念,导致在配给经济适用房的实际操作中,一些不符合购买条件的高收入家庭鱼目混珠,通过所谓“合法途径”获得经济适用房,而一些真正需要房子的中低收入者却“望房兴叹”。解决问题的对策:(1)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共资源分配的公正合理,应科学
厘清不同保障层次的“门槛收入水平”的上限及下限。结合保障性住房三个梯次住房价格和低收入者的实际购买能力。戴斌老师认为应明确划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的申购“门槛”,合理界定购买者的“资格”,避免“上错花轿嫁错郎”导致的尴尬局面出现,确保各保障层次与实际购买能力“门当户对”。(2)政府应该通盘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各项配套措施,譬如,
如何加强政策扶持,引导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制度规划,解决低收入者的贷款难题;如何掌握低收入者的经济收入变动情况,促进保障性住房形成良性的退出机制,确保真正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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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评估“中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正确引导住房
消费需求的有效增长。一方面是应尽快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并将其与已实行的个人存款实名制相联系。二是应建立起一种新的工薪阶层住房供给的机制,改变中、低收入一勺烩的局面,提高政府住房政策的针对性。(4)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成员真正成为政府补贴的享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