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其中债务纠纷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体现在应收帐款收不回来造成其他客户的款项也不能及时兑现形成难以清理的三角债,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们林业企业也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因此笔者想结合林区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谈一下林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债务纠纷。1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像我们林区企业以前在销售产品时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头合同,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所以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而且我们的许多企业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细节规定如在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对方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写着“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没有明确付款的具体日期,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使用含糊不确定的词语,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合同细节。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有时货款无归的风险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
f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取。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