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队管理办公室联系。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年度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考核内容。联系人:彭刚,联系电话:82213096,电子邮箱:p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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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县级统计局考核评价办法(试行)3考核评价总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f附件1
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促进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源头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县级统计机构包括县级(包括县、市、区、旗,下同)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第三条本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的基
本要求,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推进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业务流程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四条县级统计机构应具备开展正常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专门的办公场所、工作所需的办公和信息化设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f第五条县级统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领导职数、业务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县级统计局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上一级统计机构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负责人由各调查总队考核任免。统计人员录用必须符合国家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选拔干部,激发干部活力。县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第七条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
效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统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需要。县级统计局的行政经费、基本建设投资、按规定应由县级政府承担的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以及专项调查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国家统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