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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第十二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将本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发送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1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五条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书;但是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此期限。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申请书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发送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预交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f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预交仲裁费用,被申请人应当自提交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预交仲裁费用;未按规定预交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反请求申请。对已受理的案件,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撤回仲裁反请求的,应当酌情承担仲裁费用。第十七条申请人可以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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