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对股权投资类企业优惠政策分类汇总表
新注册公司制企业的政策分解适用主体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2)单个股东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政策依据
适用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第14条
附加条件
向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方可享受新政办发新政办发〔2010〕187〔2010〕187号文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号)第13条(1)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2)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
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新政办发〔2010〕187号)第21条
营业税
(1)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2)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依法不征收营业税。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政策适用地区
新政办发〔2010〕187号)第4条
政策适用期限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新政办发〔2010〕187号)第21条
f从自治区外迁入区内的公司制企业的政策分解适用主体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符合新政办发〔2010〕187号文第14条规定的备案条件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自治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
政策依据
《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第二条与第三条
适用条件
附加条件
向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方可享受新政办发新金函〔2010〕87号文〔2010〕187号文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第二条与第三条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和新政办发〔2010〕187号文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企业所得税
享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