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浅析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得到法律有效救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我国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规定甚为简略极不完善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维护。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劳动法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争议在逐年不断增长。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萌芽于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其相关条文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被雇人之间“因为各种劳动条件问题发生争执和冲突时各级劳动部在得到当事人双方同意时得进行调解及仲裁。”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正式确定了2年诉讼时效有相当多的人就是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遭败诉的惨痛教训中开始认识了诉讼时效领教了诉讼时效的厉害。但是要问及什么是仲裁时效恐怕还有相当多的人不太熟悉这种情况类似于诉讼时效的当初。现在劳动争议越来越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人也越来越多了而有相当多的人恰恰是因为仲裁时效问题打输了官司。那关于仲裁时效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一、我国关于仲裁时效已有的立法规定1《国营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7年16条规定2《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3《劳动法》第82条规定4法释「20XX」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5《江苏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所存在的缺憾与完善一申请仲裁的时效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之前有关立法不难发现对于仲裁时效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仲裁申请时效作了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尤《劳动法》与《条例》分歧明显《劳动法》规定仲裁申请时效为60日《条例》规定为6个月至于其他法规也都大同小异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必然导致执法上的不一致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劳动争议当事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引用不同的规定各执一词仲裁部门和法院则无所适从难以下判。但基本上都肯定了60日为期限。这种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对劳动者非
f常不公往往是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犯后费尽力气实现维权当难以实现维权目标下决心申请仲裁以求公道时却已超过申诉时效。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仲裁时效改为6个月合适“《劳动法》制定时把1993年颁布的《条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6个月改为60日其初衷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