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项目(或部位)标注有建筑面积的单体、分层、单元平面图;14、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经抵押权人确认的评估报告书,或抵押双方价值估算协议书;15、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文件;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供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以合伙制企业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提交所有合伙人到场出具的同意以共有房地产做抵押的书面证明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审验合格后退回,复印件一律制作成A4210×297规格,并在左侧留出不少于2cm的装订线。(五)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退件理由。(六)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咨询电话:0335:投诉电话:0335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一)备案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3、《河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冀建房[1997]196号)。(二)备案标准1、在我市城镇规划区域内专营或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3、有合法、规范、固定的办公场所;4、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从事房屋置换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5、专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注册和3人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注册的专职人员。兼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注册和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注册的专职人员。(三)备案程序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查(现场勘察)→主管局长审签→科室制证→窗口发证
f(四)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4、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登记证;5、由具有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6、法定代表人及经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