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试案例精析刑法年司法考试案例精析刑法
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张飞则构成窝藏罪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解题思路
f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这一点是解答的关键也是入手之处法理详解本题涉及共同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抢劫罪的转化以及相关犯罪的关系等问题邢钢与刘军二人只是预谋盗窃且刘军在盗得财物后即行离去刺伤李红岩的是邢钢但这已和刘军无关因此邢钢与刘军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即对刺伤被害人李红岩的行为与结果仅有邢钢一人负刑事责任而刘军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在盗窃情形下由于刘军只有15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