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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二)计划外工程;(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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