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关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同意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不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同意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对严峻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峻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举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关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依旧某个职务。假如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关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