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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增值税。2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开发产品。按核实销售收入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核实销售收入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如符合《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十九条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可按销售收入的3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关于严格清算方式管理的问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公司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单纯转让土地。营业用房、写字楼、度假村、别墅等项目,其土地增值税原子时实行查账清算。因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需核定清算,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f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减免的问题(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规【2010】1号)规定,随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由区局税政部门审核,税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签后执行,按规定登记《税收减免台帐》。(二)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适用的核定征收率计算税额。据此办理减免手续,并根据《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规【2010】1号)规定,由区局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执行,按规定登记《税收减免台帐》。五、关于日常管理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一)征管与稽查在清算方式上衔接的问题。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前,若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作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稽查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二)不按规定时限进行清算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一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纳税人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的、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检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不按规定申报预缴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凡2008年1月1日后,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未按规定的预征率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逾期缴纳则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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