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谋”的过程。如果赵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就等于扩大了对“通谋”的理
解,把“事前明知”与“事前通谋”等同。这不符合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赵XX构成盗窃罪共犯证据不足,不应以盗窃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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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其定罪量刑。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
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赵XX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
下:
1、赵XX只在其丈夫陈XX不在时,陈XX打电话给赵XX让其把废品回收店的门打开,把
电瓶三轮车接收进来,但赵XX并没有直接参与价格的协商、三轮车的分拆和转卖等活动。
因此,赵XX在收购三轮车过程中只起到了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
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赵XX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犯罪系法制观念淡薄,现其已认识
到错误,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这说明其主观恶意不深容易接受改造。
3、赵XX丈夫陈XX也因本案被提起公诉,而其家里还有一个未成年人需要扶养和一个体
弱多病婆婆需要照顾,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人道主义出发,也请法庭对赵XX能从轻或减轻
处罚,以便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老年人正常生活。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浙江XX律师事务所沈XX律师
2008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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