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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号527
黑市政办字〔2010〕60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f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
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第三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条声。(一)爱辉区、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噪声敏感区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负责整治宾馆、饭店、酒店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油烟排风机等产生的噪声;负责整治金属切割、建材加工、印刷厂、汽车维修等营业点产生的噪声;负责整治文化娱乐场所噪声;负责整治居民区内设置的锅炉房、水泵房产生的噪声;负责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二)公安部门负责市区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管理;负责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行为的监督管依法实行噪声污染防治分类监管,防止产生扰民噪
f理;负责在城区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停车场产生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产生噪声的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取缔和查处;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颁发营业执照前应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四)城管部门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音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行为的监督管理。(五)交通部门负责配合环保工商整治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汽车维修企业产生的扰民噪声;负责整治居民区公共汽车站点扰民噪声。(六)文化部门负责整治文化娱乐场所的室内音量超标造成的扰民噪声。(七)海事、铁路、民航行政主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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