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家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出售现住公房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核定出售价格不得擅自低价出售住房并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仍按原来有关住房出售收入的规定管理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资金需要。企业住房出售后根据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售房方案的具体文件和收款凭证转销有关资产账户。对转销部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停止计提折旧或摊销。二、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不再实行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应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三、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四、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租金的改革提租幅度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对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五、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