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建村〔2010〕13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为有效指导全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函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附件: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村镇规划通知抄送:各规划编制单位、小城镇规划建设协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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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
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目次1总则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基本要求222324镇村体系规划村庄迁并与中心村确定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成果
3镇规划31基本要求323334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4乡规划41基本要求424344乡域规划乡政府驻地规划乡规划成果
5村庄规划51基本要求5253546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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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域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成果
f1总则101为指导镇、乡和村庄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102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5年左右。103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104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镇、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105乡政府驻地规划人口1万以上的乡,应当按镇规划要求编制。整体改造、新建村庄和多村联合建设的村庄,应当按镇区规划要求编制。106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7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108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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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1基本要求211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镇村的合理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