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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协调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四)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六)组织开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其他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承担。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者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公共服务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所需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第八条全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治观念,养成良好品行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增强违法犯罪自我预防能力。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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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教育、帮助其增强违法犯罪自我预防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思想和良好品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培养其集体精神和规则意识;(二)对未成年人进行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其应对性侵害、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行为的能力;(三)保持与未成年人经常性沟通交流,了解其日常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对其遇到的生理、心理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四)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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