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方有配合的义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第9条9.1本工程不允许承包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发包方有权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发包方的一切损失。9.2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不能超过总工期的10,否则每超过一天扣罚人民币2000元(特殊情况经业主代表同意的除外)。项目经理中途换人,罚扣5万元。9.3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的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中途换人罚扣每人1万元;缺岗的,每岗位罚扣2万元。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每岗位不能超过总工期15,否则每超过一天扣罚人民币500元(特殊情况经业主同意除外)。9.4施工中承包方项目管理班子不履行投标承诺,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发包方的一切损失。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更换最多不超过三分之一。9.5施工中承包方如出现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又未及时
f纠正,发包方有权对其处于500元以上罚款。9.6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它成员必须是该工程
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招标人同意。9.7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
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9.8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
标文件承诺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第10条10.1承包方应为所有现场人员特别是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
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0.2承包方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临时雇用人员严格管理。第11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按泉州市建设局泉建监20026号文规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12条12.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并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2.2履约保证金:为确保签约合同的履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