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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一、医院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由医院设备科统一集中采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只能一次性使用。二、设备科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管理部门颁布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进口注册证》,并将证件存放在设备科和院感科。三、在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进行验收,除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四、设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禁止与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五、临床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包装有破损、过效期和产品有无不洁等不得使用;若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均应及时报告设备科、医院感染管理科,设备科、医院感染管理科及时到科室查找原因。六、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后,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置。八、一次性医疗用品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毁形处理。九、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器材条形码应贴在病历上。
医院感染管理科2009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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