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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该法案的议员的姓名,均应由两院分别记载於各该院的议事记录之内。如总统接到法案後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不将之退还,该法案即等於曾由总统签署一样,成为法律¨准有当国会休会因而无法将该法案退还时,该法案才不得成为法律。任何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凡须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予以同意者,均应呈送合众国总统;经其此准之後,方始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参众两院可依照对於通过法案所规定的各种规则和限制,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行通过。第八款国会有权规定并徵收税金、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但是各种捐税、关税和其它赋税,在合众国内应划一徵收;以合众国的信用举债;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归化条例,和有关破产的一致适用的法律;铸造货币,调议其价值,并厘定外币价值,以及制定度量衡的标准;制定对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惩罚条例;设立邮政局及延造驿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设置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界定并惩罚海盗罪、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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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海所犯的重罪和违背国际公法的罪行;宣战,对民用船苹颁发捕押敌船及采取报复行动的特许证,制定在陆地和海面虏获战利晶的规则;募集和维持陆军,但每次拨充该项费用的款项,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配备和保持海军;制定有开管理和控制陆海军队的各种条例;制定召集民兵的条例,以便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侵略;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以及民兵为合众国服务时的管理办法,但各州保留其军官任命权,和依照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其民团的权力;对於由某州让与而由国会承受,用以充当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逾十哩见方,握有对其一切事务的全部立法权;对於经州议会同意,向州政府购得,用以建筑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它必要建筑物的地方,也握有同样的权力;--并且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第九款对於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的应准其移民或入境的人,在一八O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可以对入境者课税,惟以每人不超过十美元为限。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所保障的特权,惟在叛乱或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出於公共安全的必要时不在此限。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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