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集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宝安区临时建设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宝安行政区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已出让土地、已批准临时用地上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权属不存在争议的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临时建设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对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监督,要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从严控制。
第二章机构职责
f第四条【审批机构设置】为加强全区临时建设统筹管理,区政府组织临时建设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临时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临时建设审批,研究解决临时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土地规划监察的副区长担任,会议成员由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大空港新城发展事务中心、区中心区发展事务中心以及各辖区街道办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可通知工业和信息化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等相关部门参会。其中,各街道办涉及分管负责人较多的,应当指定1名分管负责人担任会议成员。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为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筹备、会务及纪要撰写等工作。
区临时建设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与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联席会议一并召开。
第五条【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对临时建设行为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区临时建设审批管理、延期使用审查等工作;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筹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对临时建设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统筹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对到期不自行拆除、及影响用
f地项目开发建设的临时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对临时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临时建设项目所占用地是否属于国有已出让用地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