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承租人:
f精选资料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十月修订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
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
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
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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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餐饮。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
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共计
年个月。甲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
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
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
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
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
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计:人民币
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
期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
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
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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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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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
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
支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