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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规划配比率大于75的地面停车,考虑制定标准的一致性,调整为小型车160元月辆,中型车180元月辆。修订后的停车收费标准总体低于周边省会城市。
f3、条款中对收费浮动幅度表述有矛盾、不一致的,进行了修改统一。(三)属于政策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我局已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予以回复解释。二、《办法》如何贯彻执行新《办法》以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房产局联合行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新《办法》顺利实施,平稳过渡,采取不同时期、不同办法逐步推进。对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的、首次移交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本办法实施前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有明确期限,没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原合同、原标准、原办法继续执行;也可以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重新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三、《办法》的主要特点新出台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着重于根据最新出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合肥市实际,突出针对当前社会反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创新价格管理新模式,化解物业收费管理矛盾,推出了一些新举措,展示出一些新特点,呈现出一些新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在统一中降低标准。近年来,价格水平上涨较快,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群众生活负担。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将公共能耗统一纳入物业综合管理范围,通过调研和成本测算,多层、高层一级物业综合服务费,修订后维持原标准,二至四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提高010元平方米。从实质上来讲,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群众生活开支。(二)坚持“还权于民”,在指导中规范行为。《办法》中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最终的定价。物价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规定的利润率,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划定合理区间对物业收费作出规定。而具体的收费标准,前期物业通过招投标确定,后期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此举是真正的“还权于民”,在实践中体现了“政府指导价”的根本内涵。(三)坚持“一费缴纳”,在创新中强化管理。针对原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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