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
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
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
由。(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f42案例:甲公司年初与其开户银行A达成协议,约定A银行为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作承兑。随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汇票,A银行如约进行承兑。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票据不得转让”后把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获贷款,将票据质押给B银行。贷款期满,丙公司未能及时清偿,B银行在汇票到期后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绝。理由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