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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面)的非常规作业。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4、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监火焰)、(火花)和(炽热表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
,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
,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6、(动火人)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9、《动火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10、进行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1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4)米。8)h。
称为高处作业。距坠落高度基准面10m的高度,其防坠落半径为(
1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防寒和(防冻)
1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14、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16、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
f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17、设备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8、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19、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20、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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