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3乙方逾期交货的,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费用。8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规格要求、单位、数量不符合同约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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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8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91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向乙方偿付逾期提
货的
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费用。
92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
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机关的证明文件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所涉及的苗木在交付验收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由甲方与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本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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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法
律仲裁。
本合同供货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合同
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供货方(盖章):
购货方(盖章):
负责人:电话:日期:
授权人:电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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