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规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的现场核查工作,明确现场核查和程序与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情况,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核查,对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核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它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访谈等多种方式,对核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尽职核查,并向社会公众或有关监管部门出具核查报告的行为。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以下简称核查机构与人员)在核查对象出具2010年年度报告时,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现场核查工作情况,作为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的基础。本指引实施前对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现场核查工作不完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指引要求重新组织核查工作,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如现场核查工作发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情况与已公开披露的跟踪报告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及时对跟踪报告进行更正并重新对外披露。第四条保荐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核查工作,并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订、完善本机构的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代表人负责现场核查各荐具体工作的开展;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现场核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并应对现场核查的情况出具内核意见。第五条核查机构与人员在现场核查工作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得利用现场核查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现场核查中知悉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第六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和评价核查机构与人员的现场核查工作;必要时可要求核查机构与人员按照指定程序、对指定内容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机构与人员违反本指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现场核查工作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章现场核查的内容、组织和实施第七条现场核查期间应涵盖被核查对象上市日起至该次现场核查工作结束日止的期间。第八条核查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