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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意见书
基于本案的性质,一下从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两方面来分析。一、合同法(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赵某因工作繁忙雇请周某照看幼子,双方达成合意,成立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中的主体是赵某和周某,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债券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在本案中,从赵某为债权人的角度看,合同关系的客体指周某应照看幼儿的行为,即双方成立一种委托监护的关系。(二)周某存在违约行为。在本案原被告的合同关系中,周某负有看护幼儿的约定义务,但由于疏忽没有尽到职责,导致幼儿摔落死亡,明显以不作为的形式违反了合同义务,导致了对债权人即被告赵某的侵害。(三)周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见包括违约行为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经上述分析,周某有违约行为,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周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另一方应负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有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f二、侵权责任法(一)被告周某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所谓消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通过不作为而加害与他人。消极侵权行为以行为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为前提,行为人是否负有某种作为义务,应当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和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环境中社会公共道德对于行为人的要求来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行为人负有义务:1、对受害人有法定的抚养、保护义务;2、因职务或职业而发生的救护义务;3、因合同而发生的作为义务;4、基于某一行为所发生的义务;5、因特定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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