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第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
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附件1)的要求,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私募债券备案申请函及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2
f(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本期私募债券意向发售对象的情况;(八)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九)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接受本所自律监管的承诺书;(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附件2)的要求。第九条本所接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核对。无异议的,本所
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并将备案材料提交备案会议;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备案材料。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承销商补正材料。第十条备案小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与经济金融专业知识;(三)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备案小组成员名单由本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一条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后,本所从备案小组成员中选定5人参加备案会议,并指定一名召集人。备案小组成员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得参加备案会议:(一)本人或近亲属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本人或近亲属曾经为发行人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3
f(三)本人申请回避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第十二条备案小组成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阅备案材料,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备案意见,不得干扰备案小组其他成员发表相关意见,遵守本所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纪律。第十三条备案核对过程中,本所可根据需要调阅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备查资料。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