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二: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平衡
一、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一)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通过新闻传媒等多种途径了解或知晓政府工作的法定权利。它包括
公民对政府所管理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信息的了解或知晓,即政府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各项活动中,制作、拥有和获取的信息。
(二)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表现1、官员的隐私权保护与公众的知情权要求2.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与公众的社会知情权要求二、如何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一)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处理原则
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权利协调原则;人格尊严原则。(二)我国协调两权的措施(三)新闻媒体的平衡者角色1.权利冲突的平衡者:既要尽可能采集到新闻信息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以保证其实现其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媒体对社会的舆论监督,又要做到在采写报道新闻的过程中尽量不侵犯被报道者极其相关人员的隐私。2新闻媒体的道德约束
在信息搜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信息的报道者,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报道,作为信息搜集者,将主客观分开,避免“媒体审判”;作为舆论的监督者,要有较强的侵权后的补救意识,及时进行更正与答辩。三、结语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尤其是在具体案例的裁判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对不同的权利的保护平衡,坚持权利协调原则,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权利要求。而作为媒体和媒体工作者,则要求他们在冲突和矛盾中进行传播活动时,要以法律精神、法制原则及自己的良知把握好尺度,既要讲出事实真相,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促进法律健全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又要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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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平衡
伍思霖(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在社会传播体系中,以媒介报道为中介的公民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往往由于各自的利益取向而存在多方面的冲突。立法亟待完善,媒体致力冲突平衡者的扮演:一方面,职业道德要求新闻工作者尽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法律和社会道德要求新闻作者尊重公民的隐私权。新闻媒体夹在本身就处于对立地位的两权之间,像是一个天平,左右晃动,依赖法律协调,依赖道德约束,在两权的冲突中找寻平衡,寻求安身立命的缝隙,促进我国的法制进程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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