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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案例分析练习及解析
(一)A市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要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帐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帐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问: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二)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解析】(一)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贪污罪。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湖南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_湖南事业单位招聘网
f湖南事业单位招聘网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显然,从民事法律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司对200打溢货物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