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让广大学生在文明、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内学习与生活,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对学生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学校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规定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第二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三条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传播贩卖黄色书刊、录像或影碟情节严重的;以短信或互联网实施侮辱和诽谤他人(含对异性骚扰)情节严重的;8、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组织者;打人致伤、酗酒闹事、情节严重的;9、偷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获取公私财物者(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10、以金钱或物品为输赢在校内外发生赌博行为的,组织、策划或多次参与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11、在学校公寓留宿异性的双方当事人;或在校内公共场所有不规行为有损校园文明、健康文化的;12、违反《xx学院考场纪律》第二十二条相应规定的;13、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14、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15、故意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如消防、广播、安全报警、供水、供电、饮食卫生、教学设施、校园网情节严重者并对损坏的公物进行赔偿,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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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打人或参与打群架,或策划他人打架,或为打架人提供器械者、及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2、偷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侵占公私财物者(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3、未经学校许可,擅自进入异性宿舍串门和滞留者;4、将本人证件借给校外人员,且擅自在校内留宿校外人员者;5、用黑客软件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