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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近日,接受有关离婚事宜的咨询比较多,加之本所同事办理了诸多离婚诉讼案件,产生了对离婚诉讼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思考。《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而该法第十七条也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条款应该是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和原则提供了有力依据支持,但在实践中,往往女方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分割财产的要求很难实现。其主要原因有:(1)很多家庭的经济收入由男方一人掌管,女方根本不知道家里有多少财产;(2)男方故意隐匿了大部分主要财产,只向女方公开了其中少部分的财产;(3)夫妻即将进行离婚诉讼时或者离婚诉讼进行中,男方转移了家庭财产或者伪造了共同债务,致使案件在执行阶段女方不能实现其权利。诚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对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情况处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针对这些行为的取证却相当困难,可以说几乎取不到相关证据。再者,这些隐藏、转移、变卖的财产,或者伪造债务损失的财产也很难追回。《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
f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条就把夫妻一方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基本合法化。至于“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于合法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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