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区别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现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我国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的优良之处,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如: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士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传统的英美法系,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但仍受判例法的制约。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如: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二者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他们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f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所谓法律渊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第二、立法技术不同在立法技术上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的传统重视法典编纂大多采用法典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重要形式如制定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典等而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有成文立法但一般不倾向于制定系统性强的成文法典而是制定单行法规,由法官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往往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创造了法律。第三、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