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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研究所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日期:1996年5月30日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目录
1总则2用水量、水质和水压21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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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水质23水压3给水系统31给水系统的分类与选择32常用工艺流程4水源41水源选择原则42水源选择的一般顺序43水源的卫生防护5取水构筑物5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5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6设计规模61一般规定62设计流量7水泵与泵房71水泵选择72泵房布置8输配水9调节构筑物10水厂总体设计11水的净化111一般规定112自然沉淀113粗滤和慢滤114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和投配115混合116絮凝117澄清和沉淀118过滤119一体化净水器1110小型净水塔1111消毒12地下水特殊净化和深度净化121除铁和除锰122除氟123深度净化13分散式给水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
前言
现批准《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推荐给各有关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平安里大帽胡同26号,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35),以便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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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1996年5月30日
1总则
101为指导我国农村给水工程建设,使农村给水工程设计科学化、规范化,确保供水的水质、水量,提高人民身体健康水平和促进农村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和独立的乡镇企业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包括集中式给水工程与分散式给水工程。
103农村给水工程设计必须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根据农村的经济水平的管理水平,选择适宜技术,力求简单可靠,经济合理、操作维修简便。
104农村给水工程规划应服从当地乡镇的总体规划。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优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设计年限,以15a至20a为宜,并应依据本地区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水量需求,统一规划设计,可分期实施建设。
105农村给水工程设计中优先采用符合本规范的标准设计、标准设备。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和技术鉴定。
106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质构造地区进行农村给水工程设计,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107农村给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21用水量
211农村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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