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作。3单体公司税务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及上级公司下发的税务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及时向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制定符合本公司管理需求的税务管理规范;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提出公司业务及管理流程中存在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负责建立和维护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发票领购、开具、核销及保管;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f股份公司或上级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第六条公司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第三章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缴纳及发票管理
第七条税务登记管理
(一)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等工作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填写登记备案资料、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并经所在公司审批流程审核后办理报送。
(二)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15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六)公司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
第八条税务核算
(一)各公司具体业务所适用的会计核算分录遵守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财r